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
来源: 2017-05-0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6〕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4日             
 
 
  
 
  
 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老龄办省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科学统筹全省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满足全省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推广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治未病”理念,保障人人享有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到2017年,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初步融合。建立健全政策保障、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养服务能力,科学统筹资源布局。实现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的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协同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衔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实现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就近就地、安全便捷的原则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每所三级医院至少与2—3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每所二级甲等医院至少与1—2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当地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县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要设立老年人挂号、诊疗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建立与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间的双向转诊与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院、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及临终关怀等一体化健康与养老服务,与相关部门共同打造“预防、养生、医疗、养老”深度融合的健康养老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对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申报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管理模式,简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技术准入和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医疗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养老服务。统筹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规划衔接,完善医疗养老资源布局规划,盘活存量,整合资源,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均衡发展。推进老年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开设老年康养护理院,开展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工作。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有条件另辟场所提供养老服务符合民政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享受养老床位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统筹医疗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探索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下沉,提升老年人日常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规范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进全省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养老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逐步实现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的健康养老发展格局。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作,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开展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养服务,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拓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间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设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诊室。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中医药医养服务机构,建设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基地,促进中医医养结合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发展。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照护人员的中医药技能培训,开展中医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干预及中医药、治未病、药膳食疗等科普活动,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导引等中医传统运动,普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要科学谋划,制定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有效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保障,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完善多层次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着力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引导金融资源向医养结合领域倾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医养结合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养老照护人员进行分类分层设计,统一纳入行业规范管理,制定相应岗位标准及薪酬、专业、技能政策。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对符合相关规定且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鼓励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疗护理相关专业,为老年照护行业培养后备人员,促进老年照护行业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指导督促高校及职业院校做好老年医疗护理相关专业设置规划,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构建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推动县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与人口健康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周边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预约挂号、网上健康咨询等远程医疗服务。加快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鼓励探索跨社区、跨城区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发展“互联网+”健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四川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开展城市试点,推广经验做法。制定医养结合城市试点标准,筛选2—3个政策保障措施有力、社会经济基础良好、行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市(州),作为全省医养结合的试点城市,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资金补助,鼓励探索医养结合发展的路径和模式。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标准向省政府进行申报,由省政府确定具体试点城市及试点城市数量。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适时总结经验和好的做法,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服务质量。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医疗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建立以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绩效考核。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室,各市(州)人民政府〕